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可持未逾申報期限之未到期支票繳納應自繳稅款,該支票到期日不得逾申報期限(即到期日應在108年5月31日以前),縱於該支票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會加收滯納金。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於支票正面受款人處請填寫「限繳稅款」字樣,支票背面並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該支票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同,如部分以現金、部分以支票繳納時,須分別填寫二張繳款書;以二張以上支票繳納同一筆稅款者,其到期日必須相同。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持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稅款經收人員核對票據無誤後,會在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當日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再將繳款書之收據聯及證明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除了採網路申報及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者外,請納稅義務人記得要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