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辦理申報。
前述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對象,包含被繼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1,000萬元、子丙君及媳婦丁君各現金200萬元;繼承人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贈與乙、丙及丁君的財產1,400萬元,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申報,爰予以補徵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另丙君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丁君為丙君的配偶,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及繼承人的配偶,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財產,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遺產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