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之立法意旨,使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財政部已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並同步公告修正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調整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

進一步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增加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
一家5口(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2名就讀大學子女、1名未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其107年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5.5萬元(每人17.1萬元5人),其免稅額為44萬元(每人8.8萬元5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每人2.5萬元2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73萬元,則基本生活費差額12.5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5.5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73萬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