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按免稅額、扣除額、所得額及系統上傳完成申報等項目,分別說明(詳附表→點此查看):

一、所得額部分:
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之服務,其範圍大致為扣繳義務人於同年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納稅義務人應就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審查核對,如內容與事實不合者,應先洽憑單填發單位確認;另如有非查調範圍之所得(如大陸所得、海外所得……等),仍應自行申報。倘自行刪除稽徵機關已提供查調之所得而產生漏報,仍應補稅處罰。另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申報。

(二)已設帳之執行業務者,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所載盈餘分配數(已減除成本費用)申報所得額,勿將該盈餘分配數填入「收入總額」欄,再重複減除財政部頒訂之費用率,造成短漏報所得額。
(三)退職所得應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勿再重複減除免稅額,以免短漏報所得額。
(四)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五)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定項目者,應注意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
二、免稅額部分:
(一)新婚夫妻於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卻誤以夫妻身分合併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另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須無所得及財產資力。
三、扣除額部分:
(一)捐贈:安太歲、點光明燈等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
(二)保險費: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部分:醫藥費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且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不得列報扣除。另醫藥費用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亦不得列舉扣除。
(四)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另外,非因購買自用住宅之貸款或購買自用住宅後之增貸款項所生之利息,不得列報。
(五)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或一般醫師診斷證明書,不得申報扣除。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育學費。但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者(如國外語言學校)、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列報扶養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四、採網路申報方式,應注意須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網路申報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應確認是否執行「申報資料上傳」,以免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受罰。另外,申報系統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不算是完成申報程序,仍應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於列印之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上有顯示檔案編號,才算完成申報。另完成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等資料查詢確認已完成申報程序。


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申報係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對申報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內容,應盡詳實核對之責,如有漏報所得額情事,仍應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