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10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8年3月4日發布,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10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則為收入之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