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107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各業別之收入標準與上(106)年度相同,但為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本次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另增訂「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之費用率為收入之50%」、「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收入之費用率為收入之96%」及修訂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名稱為「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其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