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有因收銀人員一時疏忽,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等到發現時因未留消費者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但在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倘營業人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且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將按該張統一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舉例說明】
某文具店日前銷售40餘元文具用品予消費者,當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收銀人員才發現因操作收銀機不慎,錯誤開立銷售額41萬餘元統一發票,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本局透過報載知悉營業人的擔憂,主動輔導其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亦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也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即免除本案原應處罰鍰1,500元)。不過店家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揭標準第24條規定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確認應行記載事項正確無誤再行交付給買受人,惟民眾取得之統一發票如有金額記載錯誤,該發票中獎亦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其兌領獎金之權益(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