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18日發布解釋令,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公有土地,於掩埋面依法設置該掩埋場附屬設施太陽光電系統,且未影響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者,准繼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供作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直接使用之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垃圾掩埋使用之土地,屬非都市土地部分,須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屬都市土地部分,須經都市計畫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如專用區)。已封閉掩埋場之掩埋面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或取得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且係屬該場「附屬設施」,並未改變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爰核釋得繼續依原稅法規定免徵地價稅。
進一步說明,對於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公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使用得繼續免徵地價稅,可有效提升土地使用效益,賦予掩埋場多元化再利用用途,且有助於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