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駁回申請時,若對前揭處分不服,因其非屬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核定稅捐處分,故應依訴願法逕行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其溢繳稅款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