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身心障礙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免申請。如有疑義可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確認或更正。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一) 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 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進一步說明,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辦理免徵手續。該車輛原經核准符合前開免稅規定者,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核准免徵前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至本人所有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如申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為免稅車輛者,以申請日為準,適用免稅。

鑑於身心障礙者多為社會弱勢或不諳行政程序,目前符合免稅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已可透過跨機關檔案運用,由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以資簡政便民。至108年1月1日起至本解釋令發布前,如有溢繳稅款情形,將由稽徵機關主動辦理退稅,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