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李小姐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事後發現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忘記申報扶養母親,經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後,應納稅額減少,可否向國稅局要求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就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因此,納稅義務人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後,稽徵機關將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更正後金額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稅單,應查對核定內容,如需更正,應於繳納期限內向核定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欠繳遭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