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的小店戶,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就可享有在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10%的優惠,如果進項稅額10%已超過查定稅額,可於次期繼續扣減;但是,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而不用繳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則不能適用這項扣減規定。
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要適用扣減規定,除必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
(一)進項憑證必須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
(二)進項憑證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情形。
(三)只能以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減。
【舉例說明】
甲及乙均為小規模營業人,108年1至3月份經查定的營業稅額分別為3,600元及1,200元,甲及乙申報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各為10,000元及15,000元,依上述規定計算,本期甲應納稅額為2,600元﹝3,600元-(10,000元×10﹪)=2,600元﹞,乙應納稅額為0元﹝1,200元-(15,000元×10﹪)=-300元﹞,另外乙的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300元,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果要享有進項稅額扣減當期查定稅額優惠,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