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有關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切勿以該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而漏未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
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00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薪資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該薪資所得100餘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