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
有一家餐廳生意興隆,忙中有錯,竟將1筆餐費金額新臺幣(下同)700元之統一發票誤登打成700,700元,在打烊之後才發現是收銀機操作錯誤,後來找到消費者,順利收回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後重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讓店家虛驚一場。
依據稅法規定,如果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否則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但是,營業人如果遇到無法拿回消費者所持有之收執聯,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可以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即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則不能免罰。
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注意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衍生事後更正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