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係為「權利讓與」,按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房屋及土地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3年間向乙建設公司預購房屋1戶及車位1位,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於104年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丙,讓與價格3,000萬餘元(含房屋、土地及車位),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查獲後,按讓與價格核定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近150萬餘元,另按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處5%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特別呼籲,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