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依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按下列規定免徵營業稅:
一、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學校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及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代收代付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學校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雖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進一步說明,有關大學接受非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等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已於今日函詢教育部意見,將俟獲致共識後,研擬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