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於離境前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分別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且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其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舉例說明】
甲君(未滿70歲)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沒有配偶但有其他所得500,000元,則甲君107年度之免稅額為80,526元(即免稅額88,000元*334/365天),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09,808元(即單身標準扣除額120,000元*334/365天),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56,476元(107年每人之費用為171,000元*334/365天)。
進一步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沒有配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亦應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