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計算方式,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部分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排除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同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7.1萬元,自今(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上開修正係參據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意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性質,另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專屬扣除項目,兩項均屬無法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項目,故自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計算基礎中排除。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免稅所得,故納入比較基礎,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