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常接獲民眾反映,開立電子發票店家有拒絕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情形,因此籲請店家儘速改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因此,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如要求使用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店家必須配合,並應將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於48小時內輸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使消費者得於該平台查詢。

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自107年7-8月期起,每期皆會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項,100萬元獎15組及2,000元獎15,000組,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雲端發票專屬獎項,還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請營業人配合開立。

特別提醒,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響應無紙化政策,除已要求未符合規定之店家改善外,並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店家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以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