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扶養親屬的原因,一部分是誤判可列報年度所致,因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所得及相關扣除額,所以每年5月報稅時,只有上一年度仍在世、具有婚姻關係且符合扶養條件的親屬才可申報。

【舉例說明】
若一對夫妻106年間離婚,則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不可申報另一方為配偶。直系親屬亦同,若扶養的父親已於106年間死亡,則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不可以列報已死亡之父親為扶養親屬,如果有虛報扶養親屬造成短漏所得稅額,不僅需要補稅,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以處罰。特別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誠實申報的義務,對於申報的免稅額、扣除額等申報資料應注意核對是否完全正確,以免虛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