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OO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40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被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執行業務所得,自無從申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主動誠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