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爰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獨資商號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經稽徵機關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有短漏稅捐之違章情形,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
108/01/1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經查獲變更前之違章,應以變更前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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