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下稱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定期限將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自明年1月1日起,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鑑於財政部近年積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網路申報及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等措施,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乃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扣繳義務人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所得人。至於居住者個人分離課稅所得(例如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等),因現行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不包括居住者個人之此類所得,故未納入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財政部指出,考量目前配合居住者個人申請社會救助等需求,國稅局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已受理查詢並核發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包含分離課稅所得,故該部發布解釋令,將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資料,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於明年1月如期申報居住者個人107年度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無需將該等所得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可直接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櫃檯申請查詢,如有取得扣繳憑單之需求,也可要求扣繳義務人填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