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扶植國內新創事業之發展,針對新創事業在創業初期,分別就資金籌措、從事研發活動、技術流通、留才攬才、增僱員工或為員工加薪等方面,提供租稅優惠,新創事業如符合相關規定,即可適用各項租稅優惠以減輕負擔。說明如下:
一、在資金籌措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個人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之部分所得免稅或綜合所得額扣除之租稅優惠,以鼓勵更多資金挹注我國新創產業,讓新創事業能更容易籌措營運資金。
二、針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新創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或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優惠,期能蓄積新創事業之研發動能以帶動產業發展。
三、在技術流通方面,新創事業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可適用所得緩課之優惠,暫緩繳納所得稅以避免面臨資金缺口之壓力。
四、留才攬才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新創事業若透過股份基礎給付獎酬員工,公司員工可選擇適用緩課之優惠,除了透過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可以提高員工向心力外,亦可暫緩員工所得立即課稅之資金壓力。另外新創事業若增僱員工或為員工加薪,其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之員工薪資費用,可加成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特別呼籲新創事業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租稅優惠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之資格要件、應檢具文據、申請與所得稅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