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法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權利變換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乃參照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予以明定。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意旨係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在一般生活事務相互代理,故對於此類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始一併核課,並明定該受贈土地倘為市地重劃土地,於再移轉時亦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資合理。
進一步說明,市地重劃土地倘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時既准予減徵土地增值稅40%,權利變換之租稅優惠又係參照市地重劃規範意旨訂定,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有關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因此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提高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之意願,有助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