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因年底將近,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為慰勞員工,開始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員工於該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是否應辦理扣繳。

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

進一步說明,中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金額達20,010元以上者(即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如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如符合前揭規定,除應確實辦理扣繳稅款外,一定要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