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開始準備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以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員工於尾牙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是否都應辦理扣繳?
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
中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但是該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反之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達20,010元時,應扣繳稅額會超過2,000元,就必須辦理扣繳。
提醒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舉辦抽獎活動,送出獎金或獎品給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確實辦理扣繳稅款,並要記得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