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倘以不同國籍身分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將該2種身分取得之報酬合併計算,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
轄內A君具有雙重國籍,105年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甲公司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B君身分任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甲公司及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A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B君之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經查核後發現,A君與B君係同一人,惟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以A君身分取得甲公司之勞務報酬,未合併申報其以B君身分取得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遂將A君取自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合併計算,並予以補稅處罰。


特別提醒,取得雙重國籍之國人,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或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利用二種身分分開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