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申報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如逾限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故納稅義務人收到申報通知公文時,請於收到公文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因未依限申報受罰。

【舉例說明】
機關單位查核甲君無償移轉資金為其子購買土地,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因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乃通知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收到公文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經大樓管理員簽收送達在案,惟贈與人甲君未於收到補報通知公文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額並裁處罰鍰。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稽徵機關之補報通知公文,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洽詢,並請於補報通知公文送達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