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申請採購菸酒免稅原料,將該免稅原料移作研發及化驗使用,依菸酒稅法規定須補徵菸酒稅。
進一步說明,為免重複課稅,菸酒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之原料者免徵菸酒稅,惟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免稅之應稅原料,如轉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因此申請採購菸酒免稅原料用於研發或化驗等其他用途,須先補徵菸酒稅後,始能移作他用。
特別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免稅菸酒移作他用情形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