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事務所來電詢問,因適逢縣市長選舉,若捐贈現金給政黨或候選人,可否列報事務所之費用?

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的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金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得憑取得之收據或證明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之費用。

進一步說明,事務所對於政黨或候選人之現金捐贈,囿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或政黨,未包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亦即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若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執行業務者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