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未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可否補申報列舉扣除額?

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應按標準扣除額認定,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後,不得再列舉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為扣除額,減除所得總額。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不論自行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列舉扣除之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自身權益,否則經稽徵機關認定為未申報案件,並核定補徵稅款後,將無法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核定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