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是否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雙方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且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即便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仍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扶養親屬。

【舉例說明】
民眾若在今年9月結婚,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且配偶之父母如已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不過,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父母為扶養親屬時,其配偶不能再予列報,以避免因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且務請留意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應一併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