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1)日核釋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依該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規定同條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固形量達50%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嗣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放寬仙草、銀耳及花生仁湯等飲料品固形量標準,分別為26%、23%及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進一步說明,飲料品可添加固形物種類繁多,乃通盤檢討飲料品含固形量之合理比率,考量倘就各類固形物研訂不同標準,產製廠商易生混淆;如僅對現有飲料品個別訂定課徵標準,新產品因無前例,須逐案研訂新標準始能出廠,恐增加徵納爭議及延遲產品推出時效,影響廠商權益。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行政效能,該部參考臺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提供飲料品固形量資料,及各地區國稅局蒐集含固形量飲料品送權威機構檢測數據等,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俾使飲料品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該部並修正上開98年10月26日令及廢止106年11月2日令。
貨物稅為消費稅性質,實際負擔稅捐為消費者,籲請產製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之廠商,應將減稅利益適當反映於產品售價,回饋予消費者。另外,主管稽徵機關為杜絕廠商故意規避納稅,將於市場取樣送驗,倘經查獲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未達不課徵貨物稅之標準且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稅飲料品而未申報繳稅者,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