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整,自107年度起施行。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另為減輕中小型及創新企業之稅負,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步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但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必須以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下判斷,例如107年度在50萬元以下、108年度超過50萬元,則107年度適用稅率為18%、108年度適用稅率為20%。

為降低稅制對股利決策影響,並有利企業保留盈餘以累積投資動能,使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能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升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即自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始適用,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仍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