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開始適用稅率20%,但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107年度及108年度稅率分別為18%及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始按20%稅率課稅。

近日接獲電話詢問,A公司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會計年度所得期間跨越106年至107年,應如何適用修正後稅率?

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始適用修正後稅率,所稱「107年度」係指會計年度,營利事業如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年度課稅所得無需按跨越107年月份數依修正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

A公司會計年度採7月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期間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A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假設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因屬106年度課稅所得額,應依修正前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為34萬元(課稅所得額200萬元x稅率17%)。

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注意其會計年度所適用之稅率,以正確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