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下稱我國成員)符合應送交106年度集團主檔及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惟若其境外最終母公司之會計年度與我國成員會計年度不一致,我國成員因而未能於期限內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得於原定期限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境外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經核准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變更。
【舉例說明】
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為4月制,我國成員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該集團106年度國別報告會計期間為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A公司得於107年12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於其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即108年3月31日前)送交國別報告。
特別提醒,符合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我國成員,應注意送交期限相關規定,以免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