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已完成申報程序,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未申報予以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
甲君及其受扶養親屬105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合計1,250,851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薪資所得數年來皆按月扣繳,沒有突然不申報理由,其僅領有薪資所得,完全無逃漏稅之虞,請免予處罰,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未能提示已辦理結算申報之具體事證,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須確認申報程序確實完成,並取具收執聯及相關證明文件,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無論是否須繳納自繳稅款,均應注意確實完成上傳程序,並列印有「檔案編號」之收執聯,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後始察覺未完成申報手續時,亦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