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委託另一家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進一步說明,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舉例說明】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5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售價200元,按月結算並另按每個10元計收手續費。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銷售A商品5個予消費者丙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1,00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300個,依約定甲公司應支付每個商品10元之手續費予乙公司,乙公司依合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提醒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遭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