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現有數起差旅費不符合規定而被剔除補稅之申報案件,故再次提醒業者,旅費之報支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憑以認定,除此之外,國內出差膳雜費或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於報支時亦要注意,如超過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法列單申報。

進一步說明,所謂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如國內出差膳雜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國外出差膳宿雜費則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