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網路申報之便利性,自107年8月10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所得,已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申報期限內使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

近年來企業經營日趨國際化,國際間之課稅問題益形重要,為避免雙重課稅並維持租稅課徵之公平性,租稅協定之簽訂遂為各國政府所重視。我國因應此趨勢,已與32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依據我國與他方締約國訂立之租稅協定規定,所適用之上限稅率(即優惠稅率)低於我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時,該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適用該優惠稅率,是扣繳義務人申報「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亦隨之逐漸增加。


過去扣繳義務人申報是類案件,因適用之稅率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不同,所以僅能採用人工或媒體申報2種方式,須自行或委託他人至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耗時費力;此外,申報薪資、租金等非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所得,自106年1月1日起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可採用網路申報,然因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無法併同網路上傳,須另行製作媒體檔案或以人工方式單獨申報,或將全部案件均採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相當不便。為簡政便民,自107年8月10日起,開放「給付非居住者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得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使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擴大服務範圍,扣繳義務人不須再為申報是類案件,舟車往返稽徵機關,既省時又方便。


網路申報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扣繳憑單上傳成功後,尚須列印「非居住者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網路申報憑單附件回執聯」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俾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