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企業為增加競爭力、控管風險或為建立密切業務關係,常進行海內外投資活動,而被投資公司常會配合經濟環境的變遷而進行不同原因的減資活動,營利事業會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的原因及其出資折減情形,決定認列投資損失金額。
當被投資公司持有大量資金,卻無法擴增產能或轉投資計畫時,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往往會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現金,此時投資公司收回投資款,因未實際發生損失,所以不能列報投資損失,但如果被投資公司減資是用來彌補實質營運虧損,則投資公司可按原出資額中已折減部分,認列投資損失。
進一步說明,同樣是減資彌補虧損,但如果減資後被投資公司每股淨值仍高於投資公司原始每股出資額,則投資公司實際上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因此投資公司也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又若被投資公司有二次以上減資,投資公司應按扣除前次列報投資損失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以免發生重複列報等情事。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除留意被投資公司減資原因外,亦應備齊相關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證,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