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雖已依法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其違反申報義務應依法處罰。

【舉例說明】
轄內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5年度給付乙君租金計250,000元,已扣繳稅額25,000元,惟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1月底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因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未辦理租金扣繳申報,惟已依規定扣取稅款並依法繳納,無造成國庫稅收短少,請免予處罰。經該局以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本件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其未依限申報,核有過失,應予處罰,乃駁回所請。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除應依法扣取稅款及依限繳納外,亦要記得依規定期限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勿因一時疏忽而受罰,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