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針對贈與稅罰鍰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駁回,是否要對復查決定應納罰鍰繳納半數,才不會影響依法提起訴願權利?

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不會移送強制執行,且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至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可暫緩執行之規定,所稱應納稅額之半數係指本稅而言,故未先行繳納罰鍰,並不會影響續提訴願之權利。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國稅局將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決定結果,再行核發或註銷罰鍰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