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如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該.....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日及提起訴願日之認定基準不同。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
近來有營利事業不服怠報金案件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之怠報金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該營利事業主張,罰金經提起行政救濟不是可以免移送強制執行嗎?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
納稅義務人逾期申請復查,除因逾越法定期限,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外,如有逾期未繳之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最高15%)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因不服稅捐之核定,經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復查程序後,仍有不服提起訴願,依同法第39條規定,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若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得提供相當擔保,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將暫緩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