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他人,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但如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
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限期內繳清遺產稅,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另外,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也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
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
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其遺產稅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
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等取得應檢附之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之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