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以向財產管理機關(構)辦理遺產之遺產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為辦理被繼.....
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
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保險事故未發生而要保人死亡,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
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國稅局間合作機制,陸續推動贈與稅及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的便民措施,贈與人及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條件之贈與稅或遺產稅案件,不受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於查核其投資之未上市(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