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應於該通知書送達之.....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皆為30天,但是起算日不同。納稅義務人應該注意兩者之差異,以保障自身權.....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訴願程序。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
「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兩者認定時點不同,復查之申請,如以郵寄方式為之,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而訴願之提起,則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稽徵.....
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如仍就該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自復查決定書.....
A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依法提起訴願,因未繳納半數復查決定稅款,亦未就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遭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