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營業人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收到滯怠報通知後始補報而受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6年3月10日申請設立登記,106年3-12月皆正常營業並如期申報營業稅,107年1-2月重新裝潢未對外營業,未購買統一發票亦未申報107年1-2月份營業稅,接獲催報通知後於107年4月2日補報營業稅,原申報期限為107年3月15日,未逾30日且無銷售額,應處滯報金1,200元;若於107年4月18日補報營業稅,則處怠報金3,000元。
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後,不論有無銷售額,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皆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