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派員工參展出差,至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台北某飯店,要如何索取統一發票扣抵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國內營業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營業人」時,是由「國內營業人」負繳納營業稅義務(逆向課稅),所以甲公司至境外電商的網路平臺訂房,須自行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繳納,當然也就沒有自境外電商取得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之適用。又如果甲公司是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為專營應稅之營業人,而向境外電商購買的電子勞務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可適用營業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申報書申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進一步說明,106年5月實施之「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僅限於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才改由境外電商擔任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國內營業人」於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由國內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